问题:2022年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必须执行吗?还是企业可以选择执行?
解答:
《》(,以下简称)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也就是说,12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是必须执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但是,购进的当年度没有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需要说明的是,购进当年度的季度预缴申报时没有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享受。
问题:2022年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什么时候享受该政策?
解答:
《》(,以下简称)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也就是说,中小微企业购入固定资产500万元,满足12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扣除的,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问题:2022年新政策是不是所有的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都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解答:
不是。
《》()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综上所述,2022年新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一次性100%扣除的仅限于“电子设备”;其余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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