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公司为客户提供会展服务期间购入的餐饮服务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吗?所得税上需要调整到业务招待费中吗?
会展公司在向客户提供会展服务的同时,从第三方购入餐饮服务(合同中写明会展公司要承担客户在会展期间的餐饮住宿),这个餐费在会计上能否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按照成本列支,还是合并到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请问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有文件等作为支持?
解答:
提问中的餐饮服务支出,会计核算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且可以成本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也就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展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包括了住宿、餐饮服务,在性质上跟旅游公司接待旅行团一样,住宿、餐饮服务等是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外购的住宿、餐饮服务等是其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是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但是,对于“业务招待费”,通常理解是招待方无偿的向客户提供的。而提问中的会展服务,以及旅游服务中,住宿、餐饮服务等都不是“无偿”的,而是客户购买的服务。因此,可以作为成本在税前全额扣除,而不需要并入“业务招待费”进行扣除并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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