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固定资产到期后归承租方所有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租赁到期后,租赁标的物归承租方,属于融资租赁。
一、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接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直接租赁的,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会计核算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标的物控制权发生转移后,就终止了标的物资产的确认,即在租赁开始日就确认了租赁标的物的销售。
因此,在租赁到期后,租赁标的物归承租方,只是法律权利的变化,会计核算不再需要重复做账。如果有留购款的,在租赁开始日也已经与租金一样确认为债权的,收到时直接冲减债权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对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且租赁到期租赁标的物归承租方的,属于不构成实质销售,租赁开始日双方不需要确认销售与采购,出租方只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承租方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负债,承租方兼销售方不终止“固定资产”的确认。
因此,租赁到期后,出租方对于租赁标的物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二、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接租赁
1.执行《》的
(1)支付留购款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换“马甲”:
借:固定资产-xx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执行《》的
(1)支付留购款: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换“马甲”:
借:固定资产-xx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不构成实质销售的,就类似于抵押贷款。销售方兼承租人,只需要支付完应付款项就行了,对标的物不需要做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