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最高开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应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发布日期:2024-03-15
一、根据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第五条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四、根据规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规定:“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根据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设定依据为《》,实施机关为县级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