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发布了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本期摘选部分问答,供读者参考。
扣除凭证
问: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取得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应索取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资料填报
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否每年均需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其中需填报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是否需要符合国内税法或会计准则?
答:根据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每年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公告解读中第六条说明:《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
例如,外国企业B所在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我国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企业A在2024年填报2023年度《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时,因外国企业B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外国企业B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因此,外国企业财务数据无须根据国内会计准则或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但需按照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填报。
对外支付备案
问:如果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答: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问: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不是每次支付前都要做支付备案呢?
答: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跨境服务
问:华人华侨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争议或跨境税收政策处理等问题时,有没有固定救助渠道?
答:对外投资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的原则。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争议,可通过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法律救济渠道寻求解决。引发争议的税务决定涉嫌违反中国与东道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如协定中有相互协商条款,可通过该条款寻求解决。如税务争议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的情形,可依据该条例通过我驻外外交机构寻求咨询和帮助。
问:税务部门能否提供其他国家(地区)更详细的税制介绍,并及时发布税务风险预警信息?
答:纳税人应自行做好对外投资的税收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其他国家(地区)税制情况和税务风险。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推出了一些公共知识产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全球税讯、海外税收案例库等,可以帮助纳税人了解外国(地区)税制及税收争议处理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知识产品仅具参考价值,不能作为税务决策的依据。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4月19日 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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