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员工报支餐费及部门聚餐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计入招待费。如若要计入职工福利费,还需要提供其他什么附件证明吗?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根据您的叙述“员工报支餐费及部门聚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范围可参看上述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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