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一文。该文件规定,符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该文件看似简单易懂,其实里面也有隐含的深层意思,纳税人如果不能全部透彻的理解文件,就不能很好的享受该文件的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该文件规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但在实务中,制造业企业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有免税项目,有的有出口项目,因此,“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均应核算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内,参与判断企业是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属于小微企业;
二、如果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除从事制造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兼营业务的,那么,兼营业务的销售额也核算在年销售额内,参与判断企业是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属于小微企业;
三、兼营业务应缴纳的符合延缓缴纳的税费种类的,同样可以一同享受延缓缴纳。
四、符合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果也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符合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果生产经营所得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比如像个人独资企业,选择延缓缴纳税费的,其延缓缴纳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2022年3月31日前的2021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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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 李霄羽
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90号(原国税局)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一览表
制造业 |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 |||||
制造业中型企业 | 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 缓缴比例 | 50% | ||
制造业小微企业 |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 100% | ||||
销售额 | 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
延缓缴纳的税费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
年销售额确定方式 | 税费所属期2021年第四季度 |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 缓缴期限(按月申报的按月或按季申报的按季) | 9个月 | ||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
税费所属期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 6个月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
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与汇算清缴协调 | 需要补税的纳税人 | 应补税款由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 ||||
需要退税的纳税人 | 退税税额大于缓缴金额,可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税额后办理退税。 | |||||
退税税额小于缓缴金额,可以在缓缴到期前先申请办理抵减缓缴税额后将剩余缓缴税额缴纳入库。 | ||||||
所属期 | 2021年 | 10月 | 11月 | 12月 | 4季度 | |
缴纳日期 | 2022年 | 8月 | 9月 | 10月 | ||
所属期 | 2022年 | 1月 | 2月 | 3月 | 1季度 | |
缴纳日期 | 2022年 | 8月 | 9月 | 10月 | ||
所属期 | 2022年 | 4月 | 5月 | 6月 | 2季度 | |
缴纳日期 | 2022年 | 11月 | 12月 | 2023年1月 |
来源:一叶税舟制作
2020年5月的报道——
国务院: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支持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推出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稳企业保就业力度。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各部门围绕推进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精准有力及时推出8个方面90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减免各类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上半年达6000亿元,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惠及8400多万职工;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1400多亿元,降低电价气价上半年为企业减负670亿元。实施降准释放1.75万亿元资金;通过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激励国有大型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增加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等,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贷款2.85万亿元;对110多万户中小微企业超过1万亿元贷款本息办理延期还本或付息。加大对春耕生产、畜牧业发展等支持力度。上述举措的积极成效正在显现,复工复产正逐步达到正常水平,企业困难得到一定缓解,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
会议强调,要把做好“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稳住经济基本盘。进一步落实落细已出台的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各项政策,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稳定就业岗位,减轻疫情对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和收入的影响,保障基本民生。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多措并举促进消费回升。围绕疫情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经济社会发展短板领域,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重大工程建设,用好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抓紧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破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准入障碍,带动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完善对外贸易政策,加快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会议要求,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诉求,及时推出和完善相关政策。一是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延长免征增值税时间。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二是在年初已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1.29万亿元基础上,再按程序提前下达1万亿元专项债新增限额,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三是强化稳企业保就业的金融支持措施。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其多渠道融资,并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