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07-29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编写了“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试行),供企业和破产管理人操作查阅。
一、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信息。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税收债权确认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市级税务部门建立统一申报债权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收到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转发申报税收债权通知,收到通知的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等。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经审查后仍不予调整的,应当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
【设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全市各区办税服务厅领取。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业务概述】
企业破产清算的,破产清算完成后,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设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3.《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4.《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5.《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
7.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管理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清税注销或开具清税证明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