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计税基数/说明事项 | 政策依据 |
固定资产折旧 | 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请参考智能图表《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所列举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 |
固定资产租赁费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64条 |
无形资产摊销 | 不低于10年分摊 | 一般无形资产 |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
不可扣除 |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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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扣除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 |
不可扣除 |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 |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 |
投资资产的成本 | 准予扣除 |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 |
不可扣除 | 投资期间,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 | |
长期待摊费用 | 限额内可扣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
限额内可扣 | 2.经营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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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可扣 |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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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可扣 |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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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 允许扣除 |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 不可扣除 |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