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中国增值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的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具有以下特殊使用规定:
适用对象: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和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防伪要求: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开具条件: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此外,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结构: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红字专用发票:在特定情况下,如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处理。
认证相符: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实施时间: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确保其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