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综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旨在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确保其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以下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详细解释: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以便购买方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和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此外,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并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初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在后续进行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管理需要和规范使用。最新的修订通知发布于2023年2月4日,进一步明确了某些特定商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代开。此外,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更换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开出一个月内办理,超出期限的无法更换。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涵盖了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申报等多个方面,确保其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知识大纲
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
修订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领购与开具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领购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电子专票申请流程及开具周期
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保管与认证
保管方法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及数据电文
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特殊情况处理
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使用规定
法规与政策更新
最新修订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布于2023年2月4日
包括电子化新办纳税人操作手册介绍
信息填写要求
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更换为增值税发票需在一个月内办理,超出期限无法更换
不得开具的发票类型
不得开具的消费品包括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
发票管理系统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