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 |||||
序 | 税种 | 项目 | 内容 | 具体规定 | 备注 |
1 | 增 值 税 |
适用主体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 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不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 具体包括: 1.东方、信达、华融、长城、银河等五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2.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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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体资格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3 | 适用客体 | 处置抵债不动产 |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借贷关系取得的抵债不动产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 | 1.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等。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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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 值 税 |
计税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 |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 1.差额征税 2.一般计税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在2022.8.1-2027.12.31期间,既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按照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下列一般规定: 1.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5 | 适用税率 | 9% | |||
6 | 计算公式 | 应纳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1+9%)×9% | |||
7 | 差额扣除凭证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 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抵债不动产作价之外的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 |
8 | 印 花 税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即“单方”享受免税)。 |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和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 ||
9 | 契 税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抵债资产,指承受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
10 | 房产税 |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房、土“两税”。 地方“四税”减免,不限于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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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12 | 政策期限 |
2022.8.1-2023.7.31, 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 1.上述优惠政策适用期限,按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2.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方可办理增值税抵减或退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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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2.10.18 更新日期:2023.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