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供工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没有金额、比例限制的要求,通俗的说发包方提供一包螺丝都算甲供工程。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甲供工程开票:
(1)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发包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所以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
(2)“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包方或业主享受抵扣,而“甲供材”的成本发票没有在施工企业进行核算,也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收入,施工企业不存在针对“甲供材”部分再缴纳增值税,即给发包方或业主开具发票内不包含“甲供材”部分。
3.甲供工程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
4.施工企业跟发包方或业主签合同时,建议写清楚发包方或业主甲供具体的材料,同时要写清楚选择简易还是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例】施工企业提供土方工程建筑服务时,施工企业跟发包方提供机油,属于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甲控材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发包方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发包方或业主不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是违法行为。因此,“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主要是:“甲供材”是合法行为,“甲控材”是违法行为(实务中也普遍存在,您懂得)。
1.正常业务流程
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
2.成本核算
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也即甲控材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计入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
3.实务问题
(1)业主或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且合同中不能有“约定施工企业需向某某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的字样”类似“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表述。
(2)业主或发包方一定要付款给材料供应商,今后抵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会存在业主或发包方取得施工发票和建筑企业取得材料发票资金流不一致,特别是上述发票如果存在异常发票,需要提供非现金支付的凭证,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实务中,建议采用支票/汇票背书模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