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开具
业务类型 | 备注栏信息 | 文件依据 |
货物运输服务 | 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 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 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 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差额征税开票 | 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销售方或特约商户收到售卡方(或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 | 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 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 税总函〔2019〕405号 |
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 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 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
实操:
(一)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清单:
(二)建筑服务
(三)销售不动产
(四)出租不动产
(五)数电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数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纳税人在取得数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数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也更有利于税务局采集相应的数据信息。
问: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上海税务答复: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例: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界面和数电发票样式,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就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1.建筑服务
发票开具界面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建筑项目名称是带星号的必填项,如果不填写,就无法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