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税稽罚[2023]130号 股东以其亲戚名义向单位借款未归还视同股东利股红分配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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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税稽罚﹝2023﹞13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4,725,778.60 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2023-12-07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以其亲戚名义向你单位借款16500000.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尚未归还。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共向你单位借款7773893.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黄某已归还你单位645000元,剩余款项7128893元尚未归还。经核实,上述款项均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应视同股东利股红分配,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股红)。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的罚款,计4725778.60元。

  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未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对违法事实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4725778.60元【(16500000+7128893)×20%】。

  2、定性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2-20 17: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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