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外收入的纳税奖励需要调整至其他收益吗?
解答:
对于政府给的纳税奖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应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企业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但是,对于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因为一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没有设置“其他收益”科目。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8.02
2009年9月的解答——
问:我公司收到政府奖励款,计划用于科技研发经费使用,请问应如何下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的现金或非现金资源。依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收到政府奖励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收到政府奖励款收入一般的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的补贴或奖励都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收到计划用于科技研发经费使用的政府奖励款,应并入实际收到该奖励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