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提前结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该问题分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账务处理。
一、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期结束的,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租方涉及到支付或收取违约金,退还押金等业务。
1.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收取违约金并退还多余的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冲平)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出租方收取违约金的,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根据租赁服务一样的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还需要细分为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等。
1.直接租赁且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平)
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2.直接租赁且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融资租赁资产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付款-押金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3.售后回租的
(1)售后回租但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长期应收款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参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分为是否退回租赁物等,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二、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使用权资产的
1.租赁物所有权不转移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冲平)
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押金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说明:实务中也有将支付或收到的违约金,一并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不单独体现(下同)。
2.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冲平)
固定资产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冲平)
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使用权资产(冲平)
累计折旧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二)售后回租
1.售后回租资产不实质销售的
借:长期应付款(冲平)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2.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需要结合资产是否退回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