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或赊购”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这类交易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先拿货而过后付款的买卖形式。由于货物流出与资金流入存在时间差异,这就给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上带来了难题,那么下面由东奥小编来为大家说一说赊销赊购的财税处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条文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条文文字言简意赅,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纳税人按照规范的方式经营。
二、财税处理
处理“赊销或赊购”业务时,需要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它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是一个为了保证收入或利得以不含税形式记录核算,设置了待转销项税额过渡科目。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赊销赊购的财税处理问题。
2017年1月某增值税纳税人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合同,销售货物117万元(含税),成本90万元,约定2018年1月收取价款,则2017年1月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贷:库存商品 90
2018年1月收到货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同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收账款 117
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而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赊购方财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
借:库存商品——暂估 100
贷:应付账款 100
但我们不建议次月冲销,否则该库存商品投入加工或销售后会出现库存商品期末余额红字的现象。
2018年1月:
借:应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或: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