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我想咨询下贵局关于为货运司机委托无车承运平台代开运输发票的情况是否合法?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如果合法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和相关的操作流程?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该货运司机挂靠无车承运平台,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平台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平台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事项,由平台开具发票,计征增值税。否则,以货运司机为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