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劳动合同终止,个人取得补偿金,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
注:有网友曾经询问,是免三个月(当地平均)工资还是三年工资?其实,文件中已经明确,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这儿的免税额度,是“三年”。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政策依据:厦门税务答复
三、账务处理
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因为劳动合同不再延续而支付的补偿金,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计提时应当通过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如上所述,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个人所得税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