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答:
《》()第二条规定: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是有总额限制的;而对于非国企(民企、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没有总额限制的。
2008年12月的解答——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2007年工资税前可列支1600,是指单位员工的平均工资,还是单人工资?如单位共有8人,其中4人工资每月每人每月2200,4人工资每月每人1000人。请问税前可扣除的工资8×1600×12,还是1600×4×12﹢1000×4×12?
根据《》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按计税工资定额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扣除,即如果单位共有8人,其中4人工资每人每月2200,4人工资每月每人1000人。那么,全年税前可扣除的工资为8×1600×12元。
来源:安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