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异议项目鉴定前,企业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声明。
(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项目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此外,企业还可以提供有关项目立项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创新点,以及研发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验收总结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该项目已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
来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