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办理指南(广东省税务局)
【业务概述】
(一)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
2.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注销前办结未结事项】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如有以下未结事项的需先办结。
业务事项 | 办理条件 | 所需资料 | 适用对象 |
申报 | 当期未申报或存 在逾期未申报 |
不同税种申报所需资料不同。具体请参考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 | 单位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 |
清缴欠税 (费)、滞纳金、罚款 |
存在欠缴少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 | 无 |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
退税(费) | 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费)款 | 《退(抵)税申请表》原件4份;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不同情况退税(费)所需资料不同。具体请参考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办税指南《退抵税(费)审批》。 |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
发票验旧、缴销 | 存在已使用未验旧发票或者未使用空白发票 | 《发票领用簿》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全部联次)(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原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验旧不成功的需提供)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还应提供存储介质原件。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
抄报税 | 未完成当月抄报税 | 1.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抄报税,抄报税不成功的需提供) 2.因金税盘、税控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需报送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使用增值税税控设备的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
违章登记处罚 |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未办结 | 无 |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 存在未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 |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 | 单位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 |
出 口 退(免)税备案撤回 | 已 办 理 出 口 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 按现行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 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 报 |
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 详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所需材料 | 单位纳税人 |
企业所得税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及清算 申报 |
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 1.必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合并、分立等情形选报:详见清算申报所需其他资料 | 单位纳税人 |
个人所得 税清算申报 |
未完成个人所得税清算 | 必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B表》 | 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 |
非正常户解除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 非正常户纳税人 |
其他未结事项 | 存在其他未结事项的 | 其他未结事项所需资料 | |
配合税务机关对未办结核查任务进行处理 | 存在未办结纳税评估事项、未结案税务稽查事项、未办结风险任务的纳税人 |
【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结以上未结事项后,凭以下资料办理税务注销流程。
必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清税申报表》(一照一码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
选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 已实名办税纳税人免以提供 |
2 | 《发票领用簿》 |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 |
3 |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 |
4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 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5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书或董事会决 议复印件 |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 |
6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书复印件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税 |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
2.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清税申报或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般情形:限时办结。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其中,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优化服务:即时办结。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温馨提示事项】
1.纳税人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时办理税务清税注销前要先办理非正常户解除。
2.存在未办结纳税评估事项、未结案税务稽查事项、未办结风险任务的纳税人不能办理税务清税注销。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应申请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前,应清缴社保欠费及其滞纳金并办理减员手续。
4.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需注意以下事项: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3)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①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②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③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4)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6.简易注销情形。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以及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同意其简易注销。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即不提异议。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机关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政策依据】
1.《》()
2.《》()
3.《》()
4.《》()
5.《》()
6.《》()
7.《》()
8.《》及其
9.《》()
10.《》()
11.《》()
12.《》()
13.《》()
14.《》()
附: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所需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
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提交资料明细 |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原件2份;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原件; 3、房地产销售明细表原件; 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原件; 5、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原件; 9、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10、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11、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12、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的提供); 1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 1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其提供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记账凭证复印件。 |
核定征收纳税人需提交资料明细 |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2 份。 2、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的提供)。 |
2.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 |
需提交资料明细 (必报) |
1、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3 份; 2、A06214《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3 份; 3、A06215《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3 份; 4、A06216《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3 份。 |
需提交资料明细(选报) |
分立企业还应提供: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时还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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