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员工拿个人抬头的发票来报销,特别是对于一些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票据,比如车票、通讯费、医疗费用等,针对这类发票我们作为财务人员经常头疼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先看一下各地税务机关针对此类问题的答复:
一、福建税务局答复: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文件依据:
一、根据《》:”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二、深圳税务局回复:
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三、北京税务局回复:
按照《》()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四、总结
根据上述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我们可此口径进行掌握:对于员工取得个人发票抬头的,如果是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并且可以明确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公司支出与个人支出应该区分,如不能区分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如各地有相关规定应遵从当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