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应收应付账款未处理怎么办?
最近有纳税人问申税小微,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业务时,被告知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未处理。需处理此疑点,才能继续办理注销业务。这究竟该怎么处理呢?别着急,申税小微带您来理清~
如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该怎么处理?
01、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会计: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税务: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会计: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参考政策文件:
1.《》及其
2.《》()
3.《》()
来源:上海税务
企业异地迁移办理税务注销,未抵扣进项怎么办?
生活中,工作中,税收小常识与大家息息相关,近期,申税小微搜集了一些身边的税事,和大家聊聊生活中的实用税收知识,欢迎关注我们的《身边税事》栏目!
创业者小张最近遇到了一些困惑。
2016年,小张在老家安徽成立了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创办以来赶上互联网发展的浪潮,业务稳步增长,现在已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七月份,小张在新闻上看到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出台《》,在临港新片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等区域,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
原来,由于看中了优质的科创生态和友好的营商环境,小张前两年就计划将公司从安徽迁移到上海,目前已在临港新片区敲定了新的办公地点,预计在年底前可以完成搬迁。但是在原税务所在地办理税务注销时,小张发现公司尚有一笔不小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未抵扣。这笔未抵扣进项对于搬迁之际的公司,是一笔有力的支持,所以想要咨询一下专业人士,这种情况公司未抵扣进项该如何处理呢?
收到了小张的疑问,申税小微第一时间做出了解答。
申税小微:您好!不用担心,纳税人迁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另外,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来源:上海税务
2011年6月的解答——
如何处理清算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问:在企业清算时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计入所得,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计入损失税前扣除?
答:《》()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于债权应进行清理,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债权债务清理损益。
来源: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