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到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还能否报销?
答: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和会计核算方面,规定略有不同: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按照《》()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修改)、《》(,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会计核算方面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均未对票据报销年限作出规定。因此,单位报销以前年度的票据,参照《》的规定,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作者:李志远整理
2014年5月的解答——
以前年度发票入账的财税处理
问:2012年12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上海设计单位开具的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1年12月24日,这张发票现在入账是否合规?
答:1、关于取得跨期发票涉税处理。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发票,不允许作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2、关于取得跨期发票会计处理。
》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发票,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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