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房屋互换如何计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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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按照《契税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的规定核定。

  根据《》()进一步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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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30 1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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