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支付补偿是否应当索取发票
张三(承租方)因经营不善而提前退租,经友好协商,A公司(出租方)同意支付张三装修补偿款10万元。支付张三的补偿是否需要张三开具发票,还是开收据?是否应当代扣张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此可见,索取发票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承租方即张三向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应当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但出租方补偿给张三的属于租期未满退租导致的装修损失,作为张三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开具收据,凭收据和相关补偿协议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根据上述规定,经营所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范围,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张三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其经营所得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张三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没有扣缴义务。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11年10月的解答——
收取提前退租违约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广东纳税人,出租房屋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户一个月租金标准的租赁押金。因租户提前退租,其已交纳押金不退,转为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应列为哪个科目?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问题所述出租房屋因用房违约没收的押金,属于违约金性质的价外费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如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费: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费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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