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房屋登记人名字不是自己可以去填写吗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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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房屋登记人名字不是自己可以去填写吗?

  解答:

  根据《》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是2018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亮点,也是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新增的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了《》(,以下简称“”),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涉及到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跟房屋有关的是: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一)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期限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扣除方式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各自500元),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资料被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二)住房租金

  1.扣除标准

  根据《附加扣除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为三类: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得扣除住房租金。

  上述标准中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扣除对象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资料备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问题,如果满足上述规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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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27 18: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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