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8年,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某商业银行支付连本带息的债权1336万。2019年银行把这份债权打包以1170万卖给了B公司,至今债权还未实现。问题是,B公司在2019年购买这笔债权时应做怎样的会计分录?另外支付价款和账面金额的差额166万什么时候确认为收益呢?
DJZ回复:对于购买方来说,购入不良资产的主要目的是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因此根据应该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公司从银行购买该项债权实际支付成本是1170万元,该债权的账面价值为1336万元。购入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企业取得该项债权时,根据法院判决书应收金额是确定的,企业应该全额确认债权投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根据会计估计计提坏账损失。企业购入该项债权时:
借:债权投资 1336
贷:银行存款 1170
投资收益 166
同时根据可收回情况进行评估,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借:信用减值损失(若干)
贷:信用减值准备(若干)
收回该项债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信用减值准备(若干)
投资收益(负数)
贷:债权投资 1336
观点二:由于购入的不良资产能否全额收回(包括收回成本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历史成本原则,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账务处理如下:
1、应收账款购入时:
借:债权投资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2、全额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债权投资 1170
投资收益(差额)
对比之下,观点二更符合会计政策规定,购入资产应该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确认资产入账金额。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也不能按照观点一进行处理。企业购入债权时,该资产相关的收益并未实现,而且能否实现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连会计上的收入的概念都不符合,因此,不应在购入时确认投资收益,等到处置该项债权投资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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