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文章,照例是以一段微信群讨论问答开始
具体的问题,就是纳税人因为各种原因多缴纳的税款,究竟可以在什么时间内要求税务机关退税呢?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翻一翻《》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有的朋友大眼一看,这不是明说了么?不就是三年吗?
呵呵,不对。
这个第五十一条,需要仔细品味品味的。
我们把第五十一条,根据内容的意思,重新的划分下段落。这里用不同的颜色来标识。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这样的话,这一个条款其实包括了三个层次的意思。
第一层,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什么意思?意思就是只要是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都应该退还。
第二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这里面,需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时间问题,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这里的三年,其实是对应着纳税人要求加算银行利息的权利的,三年内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超过三年发现,则应该按照五十一条第一句话办理,只能要求退税而不再加算银行利息了。
二是发现人,请注意,这里是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的话,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利息。
三是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可以在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之外,按照银行同期存款计息的方式加算利息。
第三层,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款已经缴纳入国库,则应该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另外补充两个知识点:
一是退税时限:
按照《》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是退税办理流程:
2017年12月的解答——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问:个人2012年购买的住房,并于当年按3%的税率缴纳了契税,但后来知道购买的住房符合契税的优惠政策,现在还可否申请退还多缴的契税?
答:根据《》()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于2012年缴纳了契税税款,已超过上述可以申请退税的期限,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来源:海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