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自然人股东变更为外籍人后,分得红利是否免征个税
根据《》()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时间久远,《》()明确该文件继续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比照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华侨属于中国公民,不属于中的外籍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号)第五条和《》()第五条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进行的投资,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文件使用的是“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这说明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进行的投资,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参照的必须是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20号文系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制定。因此,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参照适用20号文的规定,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则不适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是对于外籍人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外籍人在境内投资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所投资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股东加入外国国籍后,取得的分红是否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呢?在理论界,在判定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外资企业时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①股东身份,即只要具备外资构成的身份要件(如属于外国国籍或港、澳、台身份等),其股权即构成外资,应参照外资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业务;②资金来源,即如果股东是用外汇出资,则不论出资是外籍还是中籍身份,该股权均被视为外资;③股东身份和资金来源,即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身份和资金来源这两项条件,该企业才能被视为外资企业。
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的内资性质不因股东的国籍变更而改变,内资企业仍然是内资企业。因此,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变更为外籍人后,取得的分红仍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黄时光
2008年12月的解答——
中国境内外籍人员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
假如有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话,怎么申报每个月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规定: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心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因此,外籍人员在境内工作取得收入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个人、单位代扣代缴。
来源:安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