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网络平台,不拥有知识产权,会计如何核算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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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方与其它公司合作开发一个网络平台,合同条款约定知识产权归供应商,我方可以使用网络平台的服务(网络平台有我方的logo),且我方不得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数据及服务出售,转让,复制给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我方需要一次性支付投产实施费用1000万元,以后每年支付运营费用150万元。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方支付的1000万元应该如何核算?应该不能入无形资产吧?1000万一次性入成本也太高了,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者租赁之类的吗?

  解答: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根据《》规定,会计核算对于“无形资产”确认并没有强调必须拥有知识产权。我们常用office软件、ERP软件、操作系统等软件,同样也不拥有知识产权,而是只有使用权。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投产实施费用1000万元”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以后每年支付运营费用150万元则作为营运年度的期间费用或营运成本进行核算。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26 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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