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能否报销?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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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跨年发票:开票日期是2020年12月的发票,2021年12月还能“用”吗?

  【政策依据】《》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首先,按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发票对应的事项属于哪个年度,然后再看具体发票要求。

  通俗的说,先看事项,后看凭证。

  【例1】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2021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部分预收款,提前开具发票,2021年12月份支付剩余款项,该笔咨询服务费按规定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相关人员连通预付款发票(2020年12月开具)在2021年12月一起报销,没问题哦!

  2.相关人员连通预付款发票(2020年12月开具)在2022年3月一起报销,也没问题哦!()

  【例2】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商品(存货)采购合同,当月收到相关存货,并取得发票(2020年12月开具),该笔存货于2021年6月才销售,存货结转对应的成本,且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相关人员2021年12月报销,向财务提交发票(2020年12月开具),没问题哦!

  2.相关人员2022年3月报销,向财务提交发票(2020年12月开具),也没问题哦!

  【例3】公司签了一份2020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相关人员2021年12月报销该发票,能入账吗?能。不考虑特殊情况:

  1.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1年度,不允许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即纳税调增

  2.如果该笔咨询费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计入2020年度费用),不影响2021年度税前扣除。

  3.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了,将上述发票附在当时会计处理凭证后。

  不管上述哪种情况(该笔咨询费未在税前扣除),都可以按照《》()文件关于“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补充】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也“扣除”了,就当我没说,您懂得。


老板拿跨年发票来报销会计如何处理?

  问题:某公司老板给财务部门拿来两张费用发票:一张2019年的发票,一张2021年的发票,请问财务部该如何处理?

  DJZ回复:

  这两张票应分开分情况来看:

  一、2019年的发票

  1、如果2019实际已报销,但未收到发票,属于白条入账,并且财务就该笔无票支出如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处理,此时老板拿来发票为时已晚,已形成“多缴”企业所得税事实,这张发票已失去所得税的抵税效果,可以说,这张发票拿来可以附在对应凭证后面,但其对于税而言已经没什么用了。

  2、如果2019年未做账,未报销。2019年度的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至2019年度,进而会对2019年度损益科目、所得税费用及未分配利润的产生相应影响。此处理方式下,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因2019年未做账,未报销,仅做影响未分配利润财务处理,不做所得税费用调整账务处理,视同该笔费用所得税不认,相当于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2)依据《》()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这样一来不仅要作影响未分配利润财务处理,还需就所得税费用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处理。

  二、2021年的发票

  1、如果2021年已做账务处理,实际已报销,但未收到发票,属于暂估入账,依据《》()第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票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可以正常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如果这张发票是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22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的,依然可依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即使是在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此处总局依然也给了企业一个60天缓冲时间,如果符合条件,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的发票也可以依法在企业税税前扣除。如果在规定缓冲时间内无法取得发票并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就该笔费用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

  2、如果还未做账务处理,建议直接将账做在2021年度,如果已无法将账处理在2021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2022年度依然存在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账务处理的问题,实务中,也存在财务人员为避免调账的麻烦,直接将其计入2022年度的现象,此操作一方面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另一方面也会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被认可的风险,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三、实务操作建议

  由以上老板拿来跨期发票事件可以看出,实务中依然存在老板层面一方面对财税政策理解不透,一方面又要求财务部门做到节税控税的矛盾局面,在此笔者建议:

  1、企业老板应多方面学习风控管理方面的知识,要对业务发生过程中的财务票据传递等业务有一定意识把控,制定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工作时应该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税法等相关法规,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提出可行性措施进行预防。

  2、企业可以组织财务人员积极参与针对性培训,结合继续教育、自学等方式对内部控制理论、国家政策等内容开展持续性培训,不断提升财务人员履职能力。其次严格把关财务审核,按照规章制度,加强费用报销审核制度管理,定期对会计记录进行核对,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减少财务税务风险。

  3、最为重要的是老板要认识到财务的重要性,身体力行的给予财务部门足够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牟思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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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26 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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