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只有少数项目在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以及批发等环节。
一、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区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环节。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由海关代扣消费税。
四、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只有卷烟。当然这里应该是加征,毕竟卷烟是生产环节已经征收消费税了。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的税率是统一的,并没有区别对待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但是在批发环节也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的。这里的批发环节,是指烟草批发企业把卷烟批发给零售商的过程。但是批发企业之间批发卷烟的时候并不需要加征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批发企业计算消费税时,已经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不能被扣除。
五、零售环节。1.自1995年1月1日起,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2.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3.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