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完成营销业绩被扣发工资要交个税吗?
实务中,有些公司会给员工制定全员营销任务,如果完成营销业绩,奖励之!如果完不成营销业绩,惩罚之!所谓双向承诺,奖惩并举。比如某公司制定的奖惩办法为:按照业绩完成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果没有完成,按照未完成业绩金额的3%进行惩罚!
对于享受奖励的部分,真真正正拿到手的这部分绩效工资,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这个没有啥争议?
对于没有完成销售业绩,要从之后工资中进行扣减的这一部分金额是否要缴纳个税?是按照扣减后金额计算个税?还是扣减前的金额计算个税?竟然在某企业财务部门人员之间引发了争议!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员工未完成营销业绩被扣发那部分工资是否要交个税?
比方说,某公司为员工张三制定了20万的营销业绩,年底的时候,财务部统计营销业绩完成后?发现张三业绩完成金额为0!那按照20万乘以3%,也就是说要扣6000块钱业绩考核。如果说次年1月份员工张三的应发工资为30000元,扣除业绩罚款6000元后,还剩24000元(暂不考虑社保和附加扣除),张三被扣减的6000块钱业绩考核是否要纳入个税缴纳基数计算缴纳个税?张三的个税缴纳基数是30000元?还是24000元?张三应缴纳的个税金额是多少?
目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完成业绩扣款属于“罚款”性质,不能在应发工资中进行扣减,要以30000元来计算缴纳个税的,其理由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税可减免项目是正向列举,列举中没提到“罚款”能够减免个税,于是反向得出:没说能免,就应该交的结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扣除的业绩考核不存在缴纳个税的问题,其理由为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所得才交税,不是所得不交税。个人所得税遵从的收付实现制原则,站在纳税人而言,应发工资有很多项目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件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等,都属于应发工资,业绩考核属于年度激励的一种形式,既然是激励,就存在正激励和负激励,正激励应当计入应发工资,负激励同样也要计入应发工资。纳税人再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应扣社保及税金及附加,得出应交个人所得税。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业绩考核本质上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是衡量员工贡献和报酬的机制,它不是行政罚款,也不是个人所得税上减免项目,而是计算应发工资的构成部分。因此,可以按照24000元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2014年10月的解答——
为业绩突出的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小李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广州地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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