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如何纳税
一、《》()中《》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雇佣的员工为本公司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据《》()《》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公司聘用的员工为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二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范围内的服务。例如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员工将自有资金贷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等等,因此,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范围的,仍应当征收增值税。
至于员工向本单位或雇主销售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但也有例外情形。如《》()第二条规定,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员工提供劳务收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的问题在于:平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虽然最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但影响平时预扣个人所得税。根据《》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既然是“员工”,说明就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虽然提供了不同的劳务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但是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依然需要将所有报酬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钟燕
2013年11月的解答——
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问:“营改增”后,公司员工为本单位提供搬运、装卸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公司能否以自制劳务费表形式发放劳务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服务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增值税。个人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以自制工资单发放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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