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先分后税”,对于法人合伙人应取得的股息红利:首先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其次,法人合伙人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方式(而非直接投资方式)。因此法人合伙人通过非居民企业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条件。即居民企业间接投资取得税后分红不能穿透适用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那么,对于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能不能穿透适用按投资额7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呢?可以穿透!对于依照《》、《》和《》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另据、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上是关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实体穿透的规定,意味着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企业不能适用实体穿透的相关政策,否则,就没有必要对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专门出台一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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