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缓解工作压力,对员工开展人文关怀,组织员工去周边旅游休闲,员工发生的旅游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不得承担个人的旅游支出。企业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可以列支员工旅游支出。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情形中,不包括旅游支出。员工旅游支出原则上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二、地方税局对旅游支出税前扣除口径
厦门市税务局:公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除第三条规定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山东省税务局: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税务局: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符合规定的应在工会经费列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结论
企业对个别员工的旅游支出,应由其个人承担,不能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全体员工旅游,具有缓解员工工作压力,丰富员工业余生活,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热情,该项支出可由基层工会经费列支,如由企业列支,原则上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具体还需要根据当地税局口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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