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飞机票电子发票没有员工身份信息的可以抵扣税金吗?如果可以之前没有抵扣的可以统一在一个月进行调整吗?
解答:
飞机票很少有电子发票,多数时候是电子行程单。
依照《》()第六条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同时,《》()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的,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如果飞机票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属于本企业的,且需要注意“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旅客运输服务”(服务名称非常重要),而不能是“旅游服务”等,即便是没有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则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的除外)。
如果满足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以前月份由于企业理解错误导致没有抵扣的,可以在发现的当月做会计差错调整,并规定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
问:员工乘坐飞机出差取得的个人抬头的数电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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