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单位是否有资源税扣缴义务?

ChaoLen
管理员
7799
文章
0
粉丝
税务资讯支付单位是否有资源税扣缴义务?已关闭评论阅读模式

  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原《 》和 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入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未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支付单位赋有法定扣缴义务。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资源税法》,《》中删除除掉了《条例》中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废止了《》(文件印发,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因此,自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20 10:10:18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chaolen.cn/4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