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文件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应补缴印花税、可以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那么未履行的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无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取消合同或减少合同金额,可以退税吗?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是已书立已履行的列明金额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应补缴印花税、可以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没有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仍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我们认为,这条退税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列明金额和未列明金额在实际结算情况下导致的差异对待的问题。实际结算金额应对应的是应税凭证的已履行已完成的部分,不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了应税凭证金额即变更了计税依据,才存在补税或退税(对应的是,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在对后续对已履行已完成的部分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变更应税凭证金额则不补税不退税。对应税凭证未开始履行的部分进行的金额变更,不属于规定的可以退税范围,但增加的金额需要补缴印花税。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已书立未履行的列明金额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后期合同无效、签订补充协议取消合同、减少合同金额等情况,都不可以退税或抵缴税金。如果是增加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增加的金额需要补缴印花税。
因为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增加或者减少的,上述的情况都应补缴印花税;可以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