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药费在税法中的有趣小知识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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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光只解催人老,不信多情,长恨离亭,泪滴春衫酒易醒。梧桐昨夜西风急,淡月胧明,好梦频惊,何处高楼雁一声?”晏殊的这阙《采桑子》,寥寥几笔,却道尽了人生中生老病死的遗憾。生病吃药,就如量体裁衣一般自如。恰巧,笔者整理了一个关于医药费的、有趣的小知识点。这也是日常工作过程中客户朋友问的一个问题:个人的医药费怎么入账?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前扣除?

  医药费的主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员工个人自己的,第二部分是员工家属的。员工个人的医药费,很多客户朋友会简单粗暴的塞进“福利费”里,那怎么做有没有风险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文件对福利费的定义:《》(文)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还包括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文件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员工个人的医药费看似符合文件对福利费用的定义,那么这个福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呢?我们注意看文件中的一句话“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文件中注明了“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因此如果实行了医疗统筹的企业就不太合适了。

  当然,这也是有政策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其中第20页第4条“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2)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就有明确答复: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所以,对于我们苏州绝大多数正常缴纳医保的客户朋友而言,员工个人的医药费就不适合再进福利费了。

  我们再看另一部分:员工家属的个人医药费能不能入福利费呢?我们还回到财企【2009】242号文,文件中明确指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很多客户朋友看到这里就心中一喜,又带有一丝疑惑:喜的是文件中好像规定了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可以入福利费,疑惑的是文件中说的补贴,我们大多数拿过去报销的是发票啊,这个会不会有什么冲突?

  我们一个个来,先看后面这个:补贴可不可以用发票来代替?同样的,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其中第20-21页,也明确答复了: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看到这里,问题好像完美的解决了,其实不尽然。我们注意看文件中说的是“供养直系亲属”,而不是“直系亲属”。供养直系亲属和直系亲属的概念不是完全一样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而供养直系亲属更多了一层“供养”关系。

  我们看一下具体有哪些规定:

  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综上所述,医药费能不能进福利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真的是要分情况去对待,不能千篇一律。好了,这个有趣的税法小知识点就分享到这里了。欢迎关注我们,下次和大家分享更多有趣的税法小知识。

  作者简介

  潘明官,江苏苏瑞税务集团苏州分所,税务师,2013年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审计系,现任苏州分所风险控制部经理,在并购重组、房地产税收、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筹划实践经验。

  作者电话及微信:1836271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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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9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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