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应当计入开办费。《》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即开始经营的当月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但对适用《》、《》的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作为开办费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那么在筹建期发生的利息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不仅影响企业会计核算的精准性,同时还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根据《》及其等政策规定,筹建期间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资本化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固定资产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从达到可使用状态次月起到筹建期结束期间的折旧计入开办费。筹建期间结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筹建期间结束,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建造厂房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达到可使用状态到取得第一笔试生产经营收入期间,应计入开办费;筹建期间结束,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口径是一致的,具体账务处理(分期付息、采用合同利率计息):
借:管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属于筹建期间)
财务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属于生产经营期间)
在建工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贷: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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