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怎样缴纳个税?
解答:
根据《》()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根据《》()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用5年的界定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认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出售商业用房不得享受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因此,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您就不能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比如您的住房是在A省,您的配偶住房在B直辖市,您就可以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