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能免个税吗?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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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能免个税吗?已关闭评论阅读模式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但其配偶名下有一套住房怎样缴纳个税?

  解答:

  根据《》()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根据《》()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用5年的界定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认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出售商业用房不得享受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因此,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您就不能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如果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比如您的住房是在A省,您的配偶住房在B直辖市,您就可以享受“满五唯一”免税的优惠政策。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7 19: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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