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租房发生的费用才能用分割单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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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思考】如集团组织财税内训课,各个子公司财务也参加,相关培训机构开票给集团:
1.集团和子公司算不算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算
2.各个子公司能否取得集团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
3.各个子公司取得集团开具的分割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不能
4.集团取得训机构开具的专票,能否全额抵扣呢?不能,给各个子公司开具分割单部分要进项税额转出
5.如果集团是一般纳税人,最好的办法呢?给各个子公司开培训费专用发票
来源:小陈税务 2022.09.01
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集团总部召集子公司开会,住宿费、会议费等的发票均开具给母公司,但款项需要分摊到各个子公司。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
根据《》(发布)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描述的子公司是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这些支出的进项税额,由于子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得到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母公司取得这些支出中分割给子公司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从总体看将会损失一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
因此,最好的办法,还是提前将费用分摊计算好,然后要求会议承担的酒店分别开具。当然,如果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等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无所谓。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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