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下房地产企业计税基础割裂问题

ChaoLen
ChaoLen
管理员
5213
文章
1
评论
税务资讯差额征税下房地产企业计税基础割裂问题已关闭评论阅读模式

  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将土地开发后销售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5450万元,则此时,该企业增值税口径、会计口径、企业所得税口径、土地增值税口径销售额/收入为多少?

  均为5450÷1.09=5000?显然是错的

  1.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故,此时增值税销售额=(5450-1090)÷1.09=4000

  2.会计口径收入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差额征税只调成本,不动收入,则企业销售时及差额征税分录如下:

  销售,借银行存款  5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

  结转成本,略

  差额征税,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

  故,会计口径收入=5450÷1.09=5000

  3.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无特殊规定的,按照会计原则处理。

  故,企业所得税收入额==5450÷1.09=5000

  4.第一标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差额征税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9

  故,土地增值税收入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9】×0.09=5450-4000×9%=5090;

  土地增值税收入额=5090

  总结

  增值税销售额≠会计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土地增值税收入额

税务资讯

施工企业差额征税与差额预交不是一码事

  在增值税税制下,建筑行业只有在预交增值税和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差额征税。差额征税与差额预交不是一码事:差额征税是解决重复纳税;差额预交是解决“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平衡地方财政收入,不论一般...
税务资讯

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变与不变

  今年,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就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先后出台了一个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合公告,一个税务总局公告。按照以往惯例,后续的税务总局公告基本上...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7 19:54:26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chaolen.cn/4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