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车辆,已抵扣的加油费应当转出吗?
解答:
需要区分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无车辆,如果购买加油卡用于员工发补贴,或者企业股东个人车辆消费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属于个人消费等,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公司购进汽油、柴油等,是用于应急发电机等生产、经营使用的,即使没有车辆,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依然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明是虚开发票,则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肯定会有人提到“私车公用”的问题,而且很多税收筹划“大师”设计了很多避税的“高招”,其中肯定会有加油费的税前扣除与进项税额抵扣。——对于该问题,我只能是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从全国各地网友反映,有的地方管理的严格,有的地方好像放的比较松。该问题最大的难点就在于,企业如何证明汽车是“公用”而不是“私用”。我也看到过税务稽查案例,不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还不得税前扣除,甚至还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出现明显与企业规模、业务性质等不符的,多辆“私车公用”,或者“私车公用”的租金又刚好是500元的,您觉得税务局会相信吗?
总之,公司无车辆,抵扣加油费的进项税额,税务局是很容易怀疑的,从而招致税务局上门稽查或要求企业写出情况说明。
如果判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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