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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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政策依据】《》()第六条第一项

PART.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第六条第一项

PART.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第五条第八项

PART.4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第八条第四项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自贸区税务局  2023-08-11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哪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3-09-19

  答:

  一、根据《》()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三、根据《》()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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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5 1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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