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广告是指把产品及其服务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融入影视或舞台作品中的一种广告方式,给观众留下相当的印象,以达到营销目的。
“植入式广告”是随着电影、电视、游戏等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广告形式,它是指在影视剧情、游戏中刻意插入商家的产品或服务,以达到潜移默化的宣传效果。
常见的广告植入物有:商品、标识、VI、CI、包装、品牌名称以及企业吉祥物等等。
目前,植入式广告收入已成为各影视制片商的重要收入来源。那么制片商取得的植入式广告收入除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 》(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那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服务有哪些呢?
根据《 》( )附件1:《 》之《 》第一条第(六)项第3点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笔者认为,制片商取得植入式广告收入需根据与品牌方合同的约定来具体分析收入的性质。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映收入、广告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则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哪些减免政策呢?
根据《 》( )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 》( )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 》( )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根据 ( )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根据《 》( )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 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 》( )第二条规定:(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第五、第六条优惠政策现已经过期未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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